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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第一次全省水利普查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第一次全省水利普查的通知
(鄂政发〔2010〕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于2010年至2012年开展第一次全省水利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省水利普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我省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建立基础水信息平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搞好全省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我省境内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省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北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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