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地块规划为商住用地的,通过招拍挂出让,并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项目开发利润率不得高于3%。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力求宗地平衡。
10.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新建住房要以中小户型为主,除安置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外,可定向销售给既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又买不起普通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居民,具体销售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加强改造项目中新建房屋的产权管理,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仍执行原产权管理政策。
11.城市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执行。所征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全部用于项目改造。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项目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40元,由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2.在土地供应计划中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对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设区市要在省切块下达的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予以保障。严禁将已供应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等开发建设。
13.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被拆迁人可以自愿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拆迁安置在同类地段的,实行住宅面积“拆一还一”,安置房面积超出拆迁面积一定比例内,可以实行优惠价格,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合理确定。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拆迁,同一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执行统一政策。
14.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项目报建集中联审、并联审批,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各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报告后,1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5.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设区市市长、县(市)长是本地区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上级政府负责。省政府将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市县政府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16.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稳定房价工作的领导,将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更名为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并增加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每月调度、定期通报和督查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切实解决基层实际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认真抓好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