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年度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重点对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清理处置。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并优先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3.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5.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问题严重的降低或吊销开发企业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等房地产市场信息化管理体系,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动态监测,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居民理性消费。
二、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
7.2010年全省新增廉租住房5.9万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2.8万户。新增经济适用住房34.4万平方米。新增公共租赁房0.815万套。改造城市棚户区1344万平方米,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86.51万平方米,改造林区棚户区1万套。各市县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时间节点和各项要求,切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8.中央下达我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全部按要求及时下达到市、县。省、市、县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足额配套。省政府将中央
代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总额的29.1%,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市、县按照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10%,并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政府其他收益中安排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组建江西省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搭建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有效破解资金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