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赣府发〔2010〕14号 2010年4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稳定住房价格,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高度重视稳定房价工作。要结合当地情况,采取坚决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抓紧落实项目、落实建设用地、落实项目报建、落实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进一步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从准入审核、建设管理、使用监督、交易管理以及退出的全过程监管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探索推进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建设,着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优化住房供给结构。要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和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于2010年6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
稳定房价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抓好各项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国土资源部门要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金融、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抑制投机性购房;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结果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省政府。省政府将于5月底前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