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检查所关于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的通知
(郑价检文〔2010〕6号)
各县(市)、区物价检查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10]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商品住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检查时间和范围
检查工作自即日起至2010年5月底结束,对郑州市所有许可纳入交易的商品住房执行明码标价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是否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格;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各种标价方式标示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是否实行一套一标;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是否将与价格有关的事项明确标示出来;
(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串通合谋涨价行为;
(六)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在公开标明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收取其它未标明的费用;
(七)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在价外征收;
(八)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保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变动的相关资料。
三、 检查方法:
(一)检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区域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物价检查所加强分工协作,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房地产企业的明码标价进行监督检查。市物价检查所各科室按照分工所管辖的县(市)、区进行检查和督导。市物价局及市房管局将成立联合专项检查小组,对重点商品住房销售企业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县(市)、区物价检查所要对房地产企业进行价格政策宣传,对明码标价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确保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对经宣传教育后仍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单位,价格检查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以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