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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郑州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价费[2010]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市停车场管理中心:

  为规范车辆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存放人和看管人的利益,促进停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97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97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的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实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占用市政设施及财政投资的公共服务单位开办的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的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存放实行分类收费。机动车划分为摩托车、小型车、大型车三个类别,非机动车划分为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含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两个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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