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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青岛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青岛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0〕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监察局《青岛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青岛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
(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监察局)

  为规范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鲁政办发〔201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过共同努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但事故总量偏高,特别是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多发,成为影响安全形势平稳的关键因素。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对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预防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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