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推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进程
(一)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全市县城以上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鼓励12层以上高层住宅安装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鼓励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政府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光热系统。增加太阳能光热系统视为改建工程,须按有关要求进行安装施工。房地产开发公司或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要积极为居民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创造条件。为便于美化居住环境,房地产开发公司或住宅小区物业公司须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统一实施。
(二)积极推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在全市城镇推广普及太阳能光热系统一体化建筑,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照明系统、供热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并在有条件的公共建筑建设太阳能采暖、制冷、光伏、光导采光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的示范工程。开发标准化、通用型太阳能光热系统组件,进一步扩大太阳能在建筑方面的应用领域,强化太阳能产品与建筑的结合程度,增强安全性与美观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切实抓好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建筑应用,将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严格设计环节监管。建筑设计是实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关键环节,要严格执行《民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及山东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标准设计图集。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将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设计同时进行,并预设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管道和安装等构件。允许将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
(四)强化施工图审查环节监管。要在施工图审查环节设立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专项审查,对符合太阳能应用条件而未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责令其重新设计。新建高层住宅不具备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由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建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要做到性能匹配,确保结构安全,安装维修和使用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