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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10〕65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了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工伤保险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扩大的实际需要,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为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费对象为申请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以及相关伤病情况的申请人。收费资金用于聘请专家、租赁场地设施、会议培训、公文处理等相关支出。

  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一)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

  1、除涉及精神病学鉴定之外的劳动能力鉴定每项200元;

  2、涉及精神病学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每项300元。

  (二)申请人对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收费标准在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会收费标准上增加100元。

  三、劳动能力鉴定收费中含医院的挂号费,不含各类检查费。鉴定结论为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报销。

  四、你厅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督促执收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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