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南府办〔2010〕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
《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
近年来,我市实施了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土流失治理、石漠化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工程,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一些不合理的经济社会活动和资源开发利用,导致局部地区生态系统退化,生态安全受到威胁。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各种不合理人为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指导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健康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17号)的部署,按照《生态广西规划纲要》及《广西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南宁市组织开展了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是在南宁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分析生态系统类型及其空间分布特征、主要生态问题和产生原因、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确定不同地域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划分生态功能区类型,确定对保障南宁市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功能区划对于指导生态保护与建设、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支撑能力,促进富裕文明和谐南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的范围包括西乡塘区、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武鸣县、横县、宾阳县、隆安县、上林县、马山县,总面积22112平方公里。
一、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区划依据
(一)基本原则
1、主导功能原则:生态功能确定以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为主,次要功能服从主要功能。在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域,坚持生态调节功能优先的原则,优先定位生态调节功能。
2、区域相关性原则:在区划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不同区域保障生态安全作用的差别,从区域、流域的层面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生态功能类型。
3、协调原则:生态功能类型的确定与南宁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农业区划、林业区划、城镇体系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有关区划、规划相协调。
4、遵循自然规律原则:充分考虑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和服务功能相互作用关系,根据区域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生态敏感性、生态问题的空间分异规律,确定划分的主导因子及划分依据。
5、与广西生态功能区划相衔接的原则: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是广西生态功能区划的一部分,生态功能分区要与广西生态功能分区相衔接,这样有利于广西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布局。
(二)主要目标
1、分析南宁市不同区域的生态系统类型、生态环境问题、生态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划分生态功能区类型,明确各类生态功能区的主导生态服务功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南宁市重要生态功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