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政府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与本规划一起抓好组织实施。
(二)开展清理整顿。由各市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对本地生猪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逐一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重新确认、限期整改、升级改造和关闭淘汰等措施,确保达到规划目标。
1.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件和省、市规划的,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
2.符合设置规划但达不到《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达标合格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3.达到《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件,但不符合省、市规划等级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提升改造。到2011年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进行整合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严格规划约束。各地新建和迁建、改扩建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省、市规划,并遵循“增一减一”、“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审批备案制度,各市在审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之前,要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征求意见。审批完成后,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商务厅备案。确需超出规划新建大型生猪屠宰厂(场)的,必须同步关闭周边小型屠宰场点,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分阶段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步骤安排,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全面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省商务、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压缩、整合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市场监管。强化部门配合,加大生猪屠宰执法和市场监管力度,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厉打击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肉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食堂等销售、使用的肉品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执法体系,优化监管措施,探索建立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