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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提高各类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专业素质,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时间安排

  4月份开始,至12月份结束,总体上分为六个阶段,各重点排污企业自查与自我整改贯穿始终,各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整改贯穿始终。

  (一)4月上旬,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区根据市总体方案要求,进行全面动员和周密部署,并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4月12日前报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办公室备案。

  (二)4月底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各重点排污企业要对照环保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要求,自行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重点排查。重点查看设施是否完好,功能是否满足现有排污负荷需要,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能熟练操作,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实现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设施有故障的要尽快检修,不能满足现有排污负荷需要的要尽快报请深度治理,人员不适应岗位需要的要及时进行培训调整,制度不健全的要尽快完善,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自查工作,帮助指导企业完善设施,规范管理,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三)5-6月份,为集中检查阶段。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对照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对各重点排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逐个检查,发现和梳理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分析原因,拿出解决办法,明确工作标准,制定具体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市环保部门负责核查重点污染源,其它由县级环保部门核查,市环境监察、监测机构专项抽查。

  (四)7-8月份,为对照整改阶段。各重点排污企业根据环保部门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采取切实措施,逐项整改到位,确保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各级环保部门要全程参与企业对照整改,全面开展督察督办,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整改到位。

  (五)9-10月份,为检查验收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看企业是否整改到位。对于未整改到位的,要进一步提高整改要求,实施限期、停产治理,甚至关闭取缔;对于已经整改到位的,适时进行环保后督察,确保稳定运行。

  (六)11-12月份,为总结评比阶段。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建立健全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结合环保专项行动、污染减排核查、规划建设项目检查等活动,适时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作为评比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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