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六日
石家庄市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按照《河北省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实施方案》要求,决定2010年在全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为载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着力实施“碧水蓝天2010”行动计划,切实提高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任务目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河北省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实施方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提高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体制。做到保障运行资金到位,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落实到位,实现规范、稳定、达标运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60%或达到应收水能力的75%以上。
1有建设或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限期完成建设、升级改造任务。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前,要在环评文件中制定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工作预案,改造期间要确保不对下游水体造成污染,建成后处理水质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8-2002)及其修改单规定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其中中水回用的要达到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已建成投用(含试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建立健全运营标准、岗位职责、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监测办法、安全要求等系统管理制度,并贴示于显要位置。要加强工艺运行管理,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1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实时监测进出口水量及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减排台账及减排档案、日处理污水量、污泥产生量、药品用量、用电量、进出口水质监测记录及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要建立健全污水事故性排放和重特大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合理的分组检修与更新改造停水计划。因改造、更新、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或永久性关停设施的,要需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当地环保部门审查后,报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批准;临时性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立即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各污水处理厂要按照有关要求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达不到要求的要设置备用动力设施,不得以停电为由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污染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