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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费用评审由被动迁单位编制动迁方案及预算,由各县(市)、区指挥部对动迁方案和预算进行审核把关后,并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项目动迁完成后,由被动迁单位出具竣工图及竣工决算,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决算评审。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有权属争议的或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的,由各县(市)、区指挥部对被征土地、被拆房屋做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按照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拆迁,集体土地依法实行司法强制拆迁。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资金实行大包干办法,直接拨付有关县(市)、区,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包干资金的测算办法,依据有关县(市)、区征地拆迁数量,按照相应的核算标准进行统计,确定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包干资金的拨付办法,先期支付60%征地拆迁包干费作为征地拆迁启动资金,征地拆迁实施后按照工作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期拨付至95%,剩余资金待征地拆迁任务完成后,经石家庄市中冶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全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公共设施动迁资金,经财政评审后,先期拨付60%,然后按施工进度分期拨款至80%,验收合格后全额拨付剩余资金。

第四章 经费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有关县(市)、区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需要和运行,按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的2%作为工作经费(不足10万按10万计),一次性计入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征地拆迁奖惩措施。对按时完成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任务,及时解决地方事务问题,确保工程如期开工建设的县(市)、区,市政府按照完成期限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自本文下发之日起20天内完成任务,并经石家庄市中冶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验收合格的,按该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总额的2%给予奖励;25天内完成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该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总额的1.5%给予奖励;30天内完成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该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30天以后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因征地拆迁及地方事务影响工程如期进行的,除在全市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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