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地(含便道、存土场、料场、借用等)青苗补偿按占用时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占用一季补偿一季,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未涉及的补偿项目按照此前沿线县(市)、区制定并付诸实施的标准或参照已开工建设类似项目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拆迁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对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的10%-50%予以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公共设施补偿标准
拆迁电力、邮政、电信、水利、人防、热力、煤气、供水、排水、绿化、照明、有线电视、文化、卫生、电线电缆等设施,原则上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经财政评审后给予补偿。
对涉及铁路、高速公路、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的拆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由石家庄市中冶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专业测绘机构依据占地红线图进行现场测量放线、土地指界、统计征地亩数并作为组卷依据;拆迁建筑物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部门及相关单位现场统计,由石家庄市中冶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确认。
第十七条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划控制用地范围内严禁自行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地上附着物,一律无偿拆除。
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造物,一律无偿拆除。
第十八条 由石家庄市中冶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并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其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执行,不再予以评估。县(市)、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市拆迁办负责政策指导。评估费用按照有关收费标准计入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