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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有关事宜的通知

  (四)封顶线
  门诊和住院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4.5万元。
  三、有关要求
  (一)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在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前,按照国家指导价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按100%核算报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其中甲类和乙类药品分别按100%和95%核算报销;甲类一次性医用材料按100%核算报销,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乙类一次性医用材料按95%核算报销,超过1000元的按90%核算报销。将凡是具有高压氧适应症治疗的疾病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二)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患病可随母亲享受新农合相关政策待遇,母子(女)共同累计计算封顶线。
  (三)对精神病人门诊治疗实行定额补助,每人每年500元(残联救助对象补助200元)。补助对象由县(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与市康宁医院共同认定,并由市康宁医院负责建立治疗档案,制定治疗方案,发放精神类基本药品。
  (四)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方案规定给予补偿,总补偿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医药总费用。
  (五)要加快完善全市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实现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就医即时结报。今年5月底前,全市要完成新农合村级管理网络、乡镇卫生院管理信息系统(HIS)、新农合管理软件与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系统连接的建设任务;完不成建设任务的,将停止其补偿功能,直到完成为止。
  (六)各县(区)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新农合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与监控,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两县可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当下调县级医院住院各段报销比例,下调幅度不得超过10%,以确保基金运行无风险。各新农合管理中心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管理,严禁将发票复印件和审批表等作为原始凭证。参合农民必须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后,方可享受新农合补偿基金。
  (七)要规范参合农民外出就医审批程序。两县县域外就医患者,由县医院出具转诊单,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城区市域外就医患者,由市中心医院、市金山医院、市传染病院(负责传染性疾病)出具转诊单,到本辖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急诊患者应在住院后72小时内向所在县(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备案,未经指定医院出具转诊手续或不报告的,其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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