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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深化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导、部门强监管、企业抓整改”的工作机制,积极做好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督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活动,督导挂牌督办单位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化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抓紧做好煤矿整合方案落实,各产煤县(区)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继续实行派驻停产监督员制度,实行24小时死盯死守,严防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严厉打击停产整顿期间私自生产现象,确保我市煤矿企业在整合重组期间的安全。继续抓好非煤矿山重点县、乡(镇)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抓好“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对地下矿山定期组织现状测绘,对采空区进行有效的防控和治理;继续加大对险库及“头顶库”的监管力度和巡查,对证照不全的尾矿库,依法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依法进行关闭。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督导企业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擅自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强化对停产、停业企业以及已关闭企业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明停暗开”和非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推进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水平,全市所有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和高危化工储存装置,实现危险环节关键操作的自动化控制,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生产装置的安全联锁停车;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加氢反应等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做好主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搬迁相关工作、各化工园区危化项目的“三同时”工作和安全许可工作。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的改造升级,督导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强化专项检查、特殊时期的重点督查,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深化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认真排查治理危险路段,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超载、超速和疲劳、酒后驾驶等行为;深入开展铁路公路交叉道口的综合治理,防范路外事故。认真做好消防隐患整治工作,重点抓好商场(超市)、学校、医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的安全检查,深入治理“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加大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治理力度。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核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杜绝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进入市场,严肃查处违法转包行为;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岗前安全培训责任,严格重点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监管,防范坍塌、坠落和机械伤害等事故。在冶金、建材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刻汲取省内外事故教训,以防范漏炉、压力容器爆炸、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等为重点,对生产过程中的冶炼、轧钢、吊装、铸造、高炉煤气等关键部位、事故易发多发工序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冶金、建材等(行业)企业工艺装备、安全设施技术改造或更新、安全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抓好全市车用气瓶和冶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旅游景区、高层住宅楼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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