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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环公路辅道及城区道路连接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工程施工阶段,5月至2011年10月。年内完成80%的路基土方、桥涵构造物和地下管线工程,明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路基路面和桥涵管线施工,10月底前完成交通设施、绿化和亮化工程,具备交工条件。

  四、资金管理

  该项目概算投资28.97亿元,其中征地拆迁费7.41亿元,工程及其它费用21.56亿元。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管理:

  (一)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按照市政府印发的《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石政发〔2009〕33号),占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由市环指办组织评估机构测算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公共设施的拆迁,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财政评审确定。在项目决(结)算前,县(市)、区征地拆迁费用拨付比例控制在95%(含)以内。

  (二)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交通项目法人负责制和财政审核制相结合的办法。对无法实施招标的单项工程(含设计变更等)以及没有列入包干费的征地拆迁项目,由财政评审确定工程单价和资金额度。前期工作及咨询、检测等费用全额拨付。工程建设(含绿化、亮化、景观及设计、科研等)按合同价的85%(含)拨付,剩余资金待决(结)算完成后再行拨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石环公路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另行发文),继续实行领导分包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影响建设进度的难点问题。各有关县(市)、区也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形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强力推进项目建设。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折不扣地做好各自工作,积极主动地为项目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二)加大征迁力度。征地拆迁工作继续实行指挥部领导,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法人委托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征地拆迁负总责。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对征地拆迁费用要认真审核,严格控制,防止补偿资金超出包干费用,对超出的资金,由县(市)、区自行负担。要统一口径、统一标准,不得乱开口子,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要坚持和谐拆迁、过细工作,把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放在首位,深入搞好宣传教育,逐人、逐户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群体性事件及其他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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