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闭井陉县五里铺采石场等35家非煤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0〕21号)
井陉县、行唐县、赞皇县、平山县、元氏县、灵寿县、鹿泉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和《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安办〔2009〕17号)总体要求,切实做好我市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市政府决定,对井陉县五里铺采石场等35家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关闭。现将《石家庄市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如期关闭。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石家庄市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年3月30日前,全部拆除井陉县五里铺采石场等35家非煤矿山生产设备、供电设备(线路)、房屋、车间等相关设备;2010年6月1日前,相关部门各自依法吊(注)销各类证照,并履行好相关手续。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石家庄市关闭非煤矿山工作领导小组,刘明轩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高庆洲、市安监局局长崔云申为副组长,市安监、国土、工商、电力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关闭非煤矿山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安全喜副局长担任,具体指导和协调实施关闭工作。
(二)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关闭工作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实施,要制定关闭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时间进度、关闭标准,确保关闭到位并防止反弹。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核实好关闭非煤矿山企业的名单,通报给国土、工商、公安和电力等部门,并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负责暂扣和吊销《采矿许可证》,同时做好拆除矿山生产设备、通讯线路及炸毁、封闭、填实矿井井筒等工作。
(五)工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吊销《工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