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
教育部《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市政府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
教育部《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市人民政府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包括特邀督学、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专、兼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
第三条 督学的选聘,应兼顾各级各类教育、地域以及被聘人员的专业特长和知识结构。由具有教育教学和管理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
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