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排污企业监管
1.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工作时间,加大检查频次,对重点企业实行24小时监控。对废水直接排入主要河流的现有企业,2010年其入河排污口水质COD浓度控制在130mg/L以内,否则,通知有关县(市)、区政府责令停产治理。尽快查清利用石炼化公司排污管道排污的违法企业。
2.市城管局及各县(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的监管,定期对排水单位的排水水质、水量以及污水管网内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与环保部门沟通情况,并建立相应的排水监测档案。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未设置检查井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确保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满足设计要求。
3.市环保局负责,工商管理部门配合,严格执行排水单位的排污许可制度。相关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对其营业执照不予年检。
4.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行监管。其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征收污水排污费,并依法处罚。
5.各县(市)、区负责,按照“园区向城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的“两集中”原则,除城市污水处理厂外,全市原则上不再新设立入河排污口。新建化工、制药、农药、印染、制革、酿造、制浆造纸及涉及重金属排放等水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须进入工业集中区,且工业集中区已完成规划环评。
6.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6月底前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对经各级环保部门审批,但未经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的项目,责令立即停产;没有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依法进行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甚至已经违法生产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断水、断电,强制停止生产,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7.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在市环保局和有关县(市)、区设立环保警务室,将罐车违法倾倒问题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形成威慑力,巩固扩大专项活动成果。赵县罐车违法倾倒案件尽快结案。
8.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十五小”企业切实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标准,生产设备一律就地捣毁,同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四)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各县(市)、区负责,规范各类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在线校验比对,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尤其是要加强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建设,并与环保系统监控中心联网,充分发挥监控作用。6月底前,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实现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监控运行。逾期不能完成的,由环保部门暂扣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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