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三、2010年,对市政府确定的特色商业街区、夜市,按每个奖励200万元的标准安排奖励资金,市、区财政各负担50%。奖励资金不平均使用,根据特色街区、夜市建设规模、投资额以及总体效果等验收考核情况给予奖励。对延长营业时间的9家商贸服务企业,市级财政安排资金200万元予以支持。

  十四、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引导商贸企业与新闻媒体建立消费信息宣传联盟,鼓励企业开展各种夜间促销活动,培育壮大夜消费主体,培养市民夜消费习惯。

  附件:

  1石家庄市夜消费特色街区、夜市建设标准

  213条特色街区、夜市名单

  39家延长营业时间的商贸服务企业名单

二○一○年六月五日

  附件1:
石家庄市夜消费特色街区夜市建设标准

  按照省委、省政府“扩大夜消费,做旺夜经济”的安排部署,为进一步丰富我市居民夜生活、发展夜经济,增强夜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结合我市区域特色、业态定位、消费层次的不同特点,按照布局合理、特色突出、风格各异的原则,确定在市区重点打造13条夜消费特色街区、夜市。夜消费特色商业街区、夜市建设标准具体如下:

  一、功能定位

  夜消费特色商业街区是在商品结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专业特色的商业街。一般包括:餐饮、酒吧、休闲娱乐特色街区,购物、旅游、民俗文化特色街区,饮食文化、风味小吃特色街区等。建筑形式多为单街式、多街式和组团式。特色街区要有鲜明的经营特色,同类商品或服务要高度聚集,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店铺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特色街店铺数量或营业面积总数的60%以上,并具备以下特点:

  (一)以专业店铺经营为特色。集商业、旅游、休闲、娱乐、民俗文化等于一体,商品结构和服务功能体现经营品种齐全、专业性强的特点。

  (二)具有特定的经营定位。以土特产品、地产名牌为主,集购物、餐饮、酒吧、健身等于一体,经营业态可以不是一类,但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要能够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需求。

  (三)交通便利。集主街、次街、小街等于一体,有方便的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