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主城区城市道路占道公共设施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主城区城市道路占道公共设施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渝市政委〔2010〕204号)


主城各区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有关市级部门,各公共设施产权单位,有关单位:

  通过近期开展的主城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户外广告和城市环境卫生以及市政道路设施得到一定改善,城市形象进一步提升。但目前经过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检查,发现主城区道路范围内的占道公共设施不同程度地存在设施缺失、破损、锈蚀、倾斜、脏污等等情况,影响其正常功能发挥和市容环境美观。为进一步搞好主城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市形象,按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城市环境综合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办〔2010〕2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畅通重庆,宜居重庆”的总体目标,对主城区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市政环卫设施、公用设施、公安专用设施和其他占道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新完善和维修、整治,保证设施完好,发挥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提升设施档次,实现市容美观靓丽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整治范围和内容
  在重庆主城九区及北部新区建成区的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小区)范围内的市政环卫设施、公用设施、公安专用设施、其他占道设施均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1.市政环卫设施:路灯、防撞栏、人行护栏、人行天桥、人行地通、停车场指示牌、道路(单位)指示牌、旅游导向牌、路(街)名牌,门牌、公厕、垃圾站、果壳箱、垃圾桶等。
  2.公用设施:供电、供气、供排水、通信等管线、管沟盖板和井盖;消火栓;电车杆线;城市公交站台(含BRT天桥、护栏)、公交调度亭、轨道交通(含墩柱、车站)、交通线路标牌等。
  3.公安专用设施:治安岗亭、警务查询终端、公共视频监控系统、交通岗亭、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墩、隔离栏、轮廓标、防撞桶、警示柱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