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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辽宁(本溪)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经济区划行政执法权限若干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辽宁(本溪)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经济区划行政执法权限若干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2010〕1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辽宁(本溪)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经济区划行政执法权限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国家辽宁(本溪)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经济区划行政执法权限若干规定

  为加快推进国家辽宁(本溪)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国家医药基地)开发建设和发展,规范国家医药基地经济区划行政执法权限,根据《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和《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石桥子街道办事处和歪头山镇张其寨乡划入国家辽宁(本溪)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管理的意见》(本委发〔2010〕3号),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医药基地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以石桥子街道办事处和歪头山镇、张其寨乡为经济区划,实行特殊管理体制,是对经济发展具有牵动示范和辐射功能的经济区域。
  二、市政府成立国家医药基地开发建设指挥部,对国家医药基地开发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家医药基地开发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国家医药基地的经济、社会事务和有关行政工作行使市经济管理权限,但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国家医药基地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编制国家医药基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专家论证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医药基地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三)负责国家医药基地内土地的开发和管理;
  (四)规划、建设和管理国家医药基地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五)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家医药基地的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国家医药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国家医药基地内企业和规定权限内项目的审批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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