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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9〕216号 2009年12月2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精神,现将我省接收安置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工作

  (一)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接收,2010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其中,报考政法院校并被录取入学的士兵,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经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审批,并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其他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转业士官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对象。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以及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须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有当地常驻户口(部队驻地结婚除外)。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农村安置的准予办理,要求随配偶到城镇安置的,只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服现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自愿复员的士官,易地安置条件可以放宽,但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只予以办理落户,其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档案根据本人要求转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人才(劳动力)市场。

  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2000年和2001年冬季入伍没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2002年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非农业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役后,本人不愿复学的,按规定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纳入城镇安置范围;要求复学的,准予复学,但毕业后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直招士官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以其他方式退出现役的,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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