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引导大中型企业通过改组改造和易地搬迁落户沿海经济带,建立产业基地。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重点区域联合创办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组织,或者联合开展科研活动。
支持重点区域高新技术企业和智力密集型企业成立产业技术联盟,联合开展行业关键技术和标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重点区域设立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
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和孵化器,享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重点区域的企业合作,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实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加强沿海经济带引进、使用、培养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工作。对重点区域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重点区域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灵活的薪酬制度,重点向优秀科技人员、有突出贡献人员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倾斜。
第二十六条 重点区域企业应当注重与跨国公司、国际组织在重点产业领域进行开放式合作,参与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际组织科技计划,承揽境外科技产业和研发分包项目。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规范重点区域具备条件的企业以参股、并购、设立分支机构、合资建厂等形式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沿海经济带现代物流业,依托重要交通通道和运输网络,推动物流中心、物流园区建设。通过支持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促进国际物流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沿海经济带港口规划与建设,整合港口资源,优化港口功能分工,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共同发展的现代港口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