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纳税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其中,按现行财政体制需市与区县(自治县)共同承担奖励资金的企业,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申报资料(含附件1和企业报送明细资料1份)。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下发正式通知,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按通知要求及时向企业兑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承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区县。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全额承担奖励资金的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审定后,于5月底前直接向企业兑现奖励资金。
三、关于企业应提供的申报资料
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时,需向区县(自治县)财政提供以下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文件(含附件2)。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4、企业所得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5、财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6、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印章。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本通知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09〕31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按该办法重新认定后方能享受财政奖励政策。
2、已足额享受奖励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因更名、改制重组等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不再重复享受财政奖励。如在政策享受期间出现上述情况,其政策享受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
3、已享受三年奖励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不得再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
4、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可申报2010年、2011年的奖励资金,其中:2010年的奖励按企业2008年、2009年期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应计算。
5、同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只能两者选其一进行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6、已享受其他涉税扶持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可按最优政策享受,但不得重复申报。
7、2010年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企业应于2010年6月31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纳税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与区县(自治县)共同承担奖励资金的企业,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审局审核汇总后,于7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