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重庆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财企〔2010〕247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科技局),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
为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现将有关财政奖励政策及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额度的确定
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所得税享受奖励政策,从事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产生的所得税不享受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详见税票,含市、区县,下同)×5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2、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50%×技术创新业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上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范围,形成的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创新业务收入是指符合《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范围,形成的产品(服务)收入的总和。从事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产生的收入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者技术创新业务收入内。具体占比须经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备案的财务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定。
二、办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