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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七、组织实施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组织实施工作。设区市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依据本《实施意见》具体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具体制定,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本意见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8
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1乡镇卫生院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6)院内建设与管理。

  (7)群众评价与监督。

  详见《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1)。

  2村卫生室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规范化建设、医疗行为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详见《河北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2)。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药房规范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等内容。

  (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4)群众满意度。

  详见《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3)。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和医德医风。

  三、考核主体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依据《河北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程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标准,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2次集中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省市相关部门不定期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考核分值80分及以上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得分比为实际得分除以80。

  2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当地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确定绩效工资补助总量;考核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核定的补助总量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绩效工资补助总量。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考核合格的,政府按规定对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和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核定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核定的补助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补助标准。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扣除的政府补助,用于工作成效突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运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工作要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和细化《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和《河北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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