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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条 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会计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单位零余额账户外,现有银行账户原则上全部取消,其所有收支实行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审核并批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

  (二)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月用款计划,做好国库集中收付、预算执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审核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建议草案,并报财政部门审定。

  (二)审核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月用款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

  (一)根据近3年收支情况和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变化因素,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规定使用各项资金。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主要包括经常性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其中: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和经常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下同)等。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的方式,按规定及时缴入县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并及时划缴到财政专户。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上年实际情况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采取“总额控制、分月预拨”的方式拨付,年度完结后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绩效考核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由县级财政部门将预算指标下达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可根据年度预算按总额的一定比例分月预拨,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主要包括经常性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其中: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等。

  第十条 人员经费支出中,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序时支付,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正式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前,在职人员工资可按一定比例序时支付,其余部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支付。离退休人员支出,按年度预算序时支付。

  业务经费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序时支付。其中:药品采购等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采购合同和单位验收证明等支付。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人才招聘等财政专项补助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投资计划和工作进展等,根据核定的用款计划支付。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核定的用款计划支付。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按照“简便快捷、合理保障”的原则,科学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健康运行。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收支管理规定,按月、半年或一次性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明确资金来源,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相关科(股)批准后,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与国库或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对工资性支出、购买性支出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对零星支出、备用金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授权,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政策,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和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支出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督,督促其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收入应缴尽缴。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支出、资产及其他财务会计事项实施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试点县(市、区)中已经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逐步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第二十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7
河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的补助,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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