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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 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

  第六条 补偿方法。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第七条 核定任务

  (一)合理确定机构数量和人员总量。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省编委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07〕26号)和省编委办《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的规定,确定当地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种类和数量、核定人员编制总量。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岗位设置的依据,实行人员聘用管理。

  (二)严格界定服务功能和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3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情况核定。

  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国家及省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核定。

  第八条 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情况,科学合理核定经常性收支。

  (一)经常性收入核定。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收入根据近3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限制药品使用范围、新农合等医疗保障制度调整标准、服务任务变化等,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和经常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核定;经常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来自于财政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核定的专项补助。其他收入根据近3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二)经常性支出核定。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业务运转、药品、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支出。人员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的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制度。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业务运转支出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等综合核定。成本定额可参照近3年平均支出水平和有关变化因素核定。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和经常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根据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等综合(分项)核定。其他支出根据近3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因政策性调整而引起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变化应及时调整核定补助。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同时要逐步研究制定支出标准和定额。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主要由同级政府多渠道筹资补偿。

  第十一条 政府补偿资金渠道及方式。在加大政府投入、保证居民报销比例和报销总额逐步提高、保持各项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绩效考核补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的补偿,既要考虑满足其正常运转需要,也要充分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地在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进行综合考评的基础上,采取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拨付政府补助资金,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资金挂钩。

  第十三条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补助,主要由同级财政多渠道予以补助。省、市财政可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增强基层财政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偿能力。省、市财政对困难地区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适当支持。

  (四)村卫生室投入责任。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按农业户籍人口每人4元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办字〔2009〕139号)执行。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编委办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第十五条 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试点县(市、区)中已经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逐步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6
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切实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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