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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与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绩效考核的同时,政府负责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给予结算。对于政策性调资、政策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发生的支出差额,区级财政应及时调整预算。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已经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逐步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各试点区根据本试点方案制订本地具体的实施方案。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4
河北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制订本方案。

  一、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

  村卫生室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村卫生室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置。2010年底以前在每个行政村设立一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各级政府支持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建设,政府投资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执行,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药品,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人员。服务人口在1000名以上的村卫生室,每增加500-1000名服务人口应增加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人员。标准化村卫生室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对目前暂未设卫生室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或临近的村卫生室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二、行政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一)负责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三)协助乡镇卫生院参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工作。

  (四)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普及卫生知识。

  (五)开展妇幼保健,做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

  (六)协助做好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

  (七)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八)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做好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登记、报销及医药费用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

  (九)负责农村卫生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

  三、行政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办法

  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行政村卫生室,按本村户籍人口每人每年给予4元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办字〔2009〕139号)执行。

  四、行政村卫生室的管理

  (一)2010年底以前,全省行政村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试点县(市)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等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依法承担责任,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二)认真执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业、命名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符合法定执业资格。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四)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门诊登记、处方等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符合要求。

  (五)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五、行政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

  行政村卫生室执行《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由乡镇卫生院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定期组织抽样检查。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5
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
制度运行补偿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条 补偿原则

  (一)严格区域卫生规划,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

  (二)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包括药品购销、取消药品加成、人事制度、绩效工资制度、收入分配、补偿机制等各个方面的改革。

  (三)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多渠道足额补偿。

  (四)拓宽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机制。各地要在确保原定医改政府卫生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探索多渠道予以补偿的办法。

  第三条 完善政府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机制。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等。

  第四条 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划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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