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六)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七)开展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服务。

  (八)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承担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九)协助做好区域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工作。

  (十)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乡镇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乡镇卫生院职责外,要协助做好对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人员。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实行全员聘用。根据卫生院编制和岗位设置要求,实行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所有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与竞聘上岗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竞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卫生院正式在职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每届聘期原则上为3-5年。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定期进行绩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前解聘。

  (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根据《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上报。设岗方案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在核准的岗位总数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②确定竞聘人员。由单位按照岗位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③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乡镇卫生院空岗人员的补充。乡镇卫生院编制和岗位空缺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准使用的编制、岗位和年度招聘计划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试点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定岗竞聘具体实施办法。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3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因素核定。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执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档次确定相应的补助水平。各乡镇卫生院考核不合格扣除的政府补助资金,由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

  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范围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由省组织采购,实行网上集中招标,统一定价、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其中,已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省采购价;未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由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收支差额部分由政府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管理,强化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及时收集上报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数据,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在严格界定乡镇卫生院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绩效考核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县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共同对乡镇卫生院近3年的收支状况进行测算,明确收支范围和补助标准。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对于政策性调资、政策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发生的支出差额,县级财政应及时调整预算。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收支监管,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已经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县(市、区),逐步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各试点县(市)根据本试点方案制订本地具体的实施方案。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3
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