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核编定岗。
根据编制标准,试点县(市、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的设定符合编制标准要求。
(三)竞争上岗,全员聘用。
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在竞聘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四)核定收支,保障运转。
试点县(市、区)财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实际聘用等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在试点县(市、区)中已经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逐步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五)绩效考核,落实补助。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公开透明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对职工的考核结果与个人收入挂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各设区市、试点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实施意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组织落实。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是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建立包保责任制,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改革需求。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将群众的评价与监督作为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重要指标。在改革中,要将改革文件和基本药物及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原来销售价格、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的新价格张榜公布;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
(四)抓好业务培训,加强政策学习。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使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落实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政策。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各项改革政策作出全面解读,使基层医务人员熟悉政策,消除疑虑,增强信心,积极参与改革。
(五)广泛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认真做好改革动员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深入进行改革宣传,通过多种形式讲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讲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政策,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附:1河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名单
2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
3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4河北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
5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运行补偿暂行办法
6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7河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8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9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使用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河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试点县(市、区)名单
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
桥西区桥东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栾城县晋州市赵县
鹿泉市辛集市赞皇县
承德市:承德县丰宁满族自治县
张家口市:怀安县怀来县崇礼县
万全县
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抚宁县
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迁安市
迁西县遵化市
廊坊市:三河市香河县
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
涿州市定州市高阳县
容城县满城县徐水县
高碑店市
沧州市:青县河间市肃宁县
东光县
衡水市:冀州市枣强县故城县
邢台市:沙河市邢台县宁晋县
内丘县清河县
邯郸市:邯山区复兴区丛台区
峰峰矿区涉县磁县
邯郸县武安市成安县
附件2
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及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县级政府根据乡镇行政区划,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由县(市、区)政府负责举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乡镇政府予以协助和支持。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要符合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要求,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确保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要设置预防保健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疗护理。
(三)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疫情监测、报告、防治工作。
(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精神卫生的干预防治工作。
(五)落实国家和省免疫规划政策措施,开展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的保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