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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0〕49号 2010年3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综合性改革。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部分县(市、区)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试点范围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有序推进。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保障职责,先试点后推开,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2保障基本,降低药价。确保人民群众人人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通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得到实惠。

  3综合改革,创新机制。统筹推进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和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4统分结合,因地制宜。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统一于规定时间内实施;其他改革配套推进、依序实施,具体可结合各地实际一步到位或逐步到位。

  (三)改革目标。试点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医务人员素质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四)试点范围。石家庄、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市17个区的12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省42个县(市)的561个乡镇卫生院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机构公益性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核编定岗全员聘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以县(市、区)为单位,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执行《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07〕26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3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完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

  (四)推进药物制度改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完善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在我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确定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设区市为单位、乡镇卫生院以县(市)为单位,分别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级报销药物增补目录(暂行)》(冀卫农基〔2010〕2号)内,根据实际需要,暂定本地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目录。省统一招标采购、配送的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到位前,暂执行现行药品采购、配送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包括现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增补药物销售额不超过药品总销售额的30%。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核定的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办字〔2009〕139号)执行。

  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实施绩效工资;非试点县(市、区)待改革全面推开后再实施。绩效工资起点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政府对绩效工资的补助,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同时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取消加成,零差率销售。
  在规定时间内各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先根据上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情况预拨部分补偿经费。在全省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制度实施前,暂时维持现有供应配送渠道,但要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保证药品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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