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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慈善总会、重庆市白血病儿童基金会、重庆市儿童救助基金会等四家单位接受公益性捐赠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慈善总会、重庆市白血病儿童基金会、重庆市儿童救助基金会等四家单位接受公益性捐赠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财税[2010]4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9〕116号)的相关规定,经审定,现对纳税人向重庆市慈善总会、重庆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会、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等四个单位进行捐赠涉及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重庆市慈善总会、重庆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会、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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