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对落后产能用电坚决实行差别电价,严格执行资源和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监测、减排核查和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工商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各级政府要筹措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处理等问题。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任务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等专项资金上给予倾斜。
(五)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市政府要指导关停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及就业问题,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避免职工集中大规模失业,防止因职工安置等问题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六)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围绕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达标排放、保护环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改扩建项目要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在改造中淘汰落后产能。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成立辽宁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全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制定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解决淘汰落后产能的重大问题,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目标的完成。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认真组织制定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指标分解到各市,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鼓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法规和政策落到实处。各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积极推进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开展。
各级政府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行问责制,并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的地区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及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