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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0〕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产业结构为主线,坚持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相结合,通过采取产业政策引导和投资、环保、土地以及绩效考评等综合措施,加大力度、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经过三年努力,凡属淘汰标准范围的落后产能基本得到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基本建立,产业结构水平明显提升。
  二、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及其目标任务
  (一)建材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平板玻璃平拉法(含格法)工艺;实心粘土砖。2011年底前,淘汰直径2.2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2米(含)-2.5米水泥粉磨设备 。2012年底前,淘汰2.5米(含)-3.0米水泥粉磨设备。
  (二)钢铁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锰铁高炉;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化铁炼钢;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10吨及以下的高合金钢电炉。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三)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采用土坑炉或坩锅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
  (四)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包括无煤气回收利用与焦油回收利用的半焦(干馏煤)生产装置;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3.8米的捣固焦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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