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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


  3、地市级环保部门年度审查意见

  4、地市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检查报告

  5、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

  四、申领程序

  (一)首次申请企业

  1、申请企业登录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网上申报系统,填报《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2、申请企业将《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打印稿及其他相关附件整理后装订成册,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提出申请。

  3、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委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初审工作。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4、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于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征求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

  5、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根据环保检查情况,填写《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审查意见表》,并形成预审意见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签。

  6、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将预审意见及《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审查意见表》上报环境保护部,并委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将预审结果通知企业。

  (二)非首次申请企业:

  1、非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交年度备案表、企业销售/购买情况备案表,以及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年度审查意见、环境执法检查报告和监督性监测报告。

  2、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经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核于每年3 月底前将年度备案表和汇总结果上报环境保护部。

  五、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配合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开展对本辖区内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运营涉及的有毒化学品种类、数量、转化及向环境中释放情况;

  (二)生产工艺及设施,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三)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情况;

  (四)有毒化学品及制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装卸、运输等过程中排放及采取的污染防治和应急措施;

  (五)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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