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
(琼土环资控字〔2010〕23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我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工作,加强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加强监管,切实做好化学品进出口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附件:海南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工作程序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海南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
二、办理对象
凡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与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等登记手续相关的生产、使用和经营企业。
三、申领材料
(一)首次申请企业
1、《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及“三同时”验收意见
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及环境监测报告
5、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6、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非首次申请企业
1、《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年度备案表》
2、《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销售/购买情况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