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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自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自查工作的通知
(财驻赣监[2010]3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实施以来,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各项工作得到有序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存在不少问题,如不属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范围企业申报退税、财税机关审核不严、退税企业上报资料不全等。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再生资源退税工作,促进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情况开展自查。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按照财税[2008]157号、财税[2009]119号、《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办法》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驻赣监字[2009]78号)有关要求,对本地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进行自查,具体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范围。
  2、是否对回收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集中验货,并办理了验货手续。对验货发现的不属于废旧物资是否给予剔除,验货材料是否装订成册用于备查。
  3、初审机关是否按财税[2008]157号、财税[2009]119号文件要求对审核退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有效审核,主要包括:报送的资料是齐全、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对纳税人申报的退税资料与原件进行了核对无误。
  4、申请退税的税款是否属于申请退税所属期;申请退税税款是否经当地国库、国税部门确认已入库。
  5、是否存在预缴税款,延期申报、延期缴税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
  6、是否定期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
  7、对退税额较大的重点经营单位,初审财政是否查看进、销货合同、取得进、销货函证,银行结算与进、销对象是否一致等。
  8、对本地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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