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6、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或者有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等严重情节的,吊销许可证。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细化标准:
1、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6、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或者有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等严重情节的,吊销许可证。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