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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5、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6、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或者有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等严重情节的,吊销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细化标准:

  1、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6、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或者有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等严重情节的,吊销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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