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内设机构:
为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五)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六)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