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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2、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组织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经委、公安、交通、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加大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监察执法力度,集中开展矿山安全大检查,组织开展水电建设、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专项监察执法行动。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期间又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处理。要加大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每一起责任事故。

  (三)落实责任,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激励。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创建工作,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发布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数据库和定期诚信信息通报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处罚。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2、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度,重点抓好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与指导。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委会例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创新例会形式,把召开会议与现场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结合起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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