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与开发银行合作的通知
(巴府发[201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2005年4月,巴中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我市以政府组织增信为保障,获得了开行提供的10亿元政策性贷款(政府信用额度)。截至目前,先后获开发银行核准贷款项目33个、贷款总额98962万元,10亿元政策性贷款申贷工作已基本结束。开行贷款项目的实施,加快了我市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有效突破了“两基一支”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缓解了我市重点建设项目“融资难”问题,促进了民生改善和全市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支持巴中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国家开发银行又与市人民政府续签了《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继续为我市提供中长期贷款融资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行与我市合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开行贷款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加大领导力度,加强项目储备,完善制度保障,进一步深化与开发银行的合作,争取开发银行在更大范围的支持,使我市与开行的合作领域更加广泛,合作内容更加丰富,合作成效更加显著。现将进一步深化合作需要做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深化与开发银行的合作提供组织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申请使用开行贷款工作的认识,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调整充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和贷款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要加强开行办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健全各项制度,做到机构、编制、人员、职责、经费“五落实”,为深化与开发银行的合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完善偿债机制,确保按期偿还开行贷款本息
从2010年6月起,全市大部分贷款项目进入还本期。各县(区)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与开行的约定事项,切实加强诚信建设,增强按期还本付息意识,规避和防范财政风险。要建立完善偿债保障机制,对所属贷款项目偿债能力进行认真分析,足额落实好还本付息资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公益性贷款项目和没有偿债能力贷款项目的还本付息资金,应按相关规定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在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加快工程建设和土地出让进度,实现以土地出让收益作为项目贷款还本付息资金的来源;经营性贷款项目,已竣工投产且发挥了效益的,项目单位要用经营性收费收入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