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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二期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二期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政文〔2010〕188号)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二期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交财〔2010〕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关于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二期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即一类车收费标准为0.60元/车公里;有关收费车型分类和收费系数、短途区间基价、跨路段计费办法、区间收费标准计价原则等按闽交财〔2010〕16号文的呈报意见执行;收费期限自开征之日起15年。行驶我省高速公路的载货类汽车按闽交财〔2008〕27号规定计征通行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的计费标准按照闽政〔2010〕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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