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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中有关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中有关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价格〔2010〕21号)


市直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中有关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价格〔2010〕66号)要求,为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管理,顺利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确保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应增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认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要以高度责任感来认真对待,绝不能因为价格政策落实不到位、衔接不上而影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二、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采购价和采购零售价管理的规定。各试点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非试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时,不得突破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零售价。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与自治区规定最高零售指导价相差悬殊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我局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社会零售药店要规范价格行为。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内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有条件的药店应当将基本药物分区(柜)销售。要根据国家颁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做好零售药品的明码标价,增加明码标价内容,包括标价签注明是否基本药物、医保药品、政府定价等。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价和采购零售价的管理。对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要加强监测分析。要开展对执行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向我局报告。同时,要做好药品价格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公布价格咨询电话,为医疗机构和广大群众答疑解惑,正确引导价格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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