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实施。本通知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原《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5〕93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泸州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和制定科学的扑救措施,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我市森林火灾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泸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处置责任制。
2.专群结合,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实行专业扑火队伍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3.先人后火,安全防范。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区居民生命安全和确保扑火人员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严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提高警惕、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机制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建立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长效机制。
(三)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森林火灾报告及对外报道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