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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推荐活动的通知

  (二)各区县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本地依法治校工作和创建本地依法治校示范校。

  (三)在创建本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础上,推荐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被确认的学校将命名为“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

  (四)以多种方式介绍、推广示范校依法办学的先进经验,推进全市依法治校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区县推荐“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数量如下:

  卢湾区、静安区各推荐1-2所;

  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各推荐2-3所;

  杨浦区、闵行区、宝山区各推荐3-4所;

  浦东新区推荐5-6所。

  请各区县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本区县推荐的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报市教委,具体材料交至市教委政策法规处。

  依法治校示范校在具有示范性的前提下,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适当推荐在依法治校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民办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如在办学活动中出现严重违法人员或行为,将取消示范校命名。

  五、组织领导

  各区县应当结合“五五”普法总结,将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列为教育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开展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依法治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教育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认真做好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推荐和总结、推广示范学校的经验等各项工作,切实发挥示范学校的带头作用,推动当地依法治校工作的全面开展,普遍提高学校依法办学水平。

  各区县在“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推荐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联系人:张慧红23116781;陆海佳23116779)

  附件:“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推荐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
  “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推荐表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基本情况介绍

(4000-5000字左右)

(可通过附件形式提交)

学校开展“依法治校”

工作获得的历次奖励

 

所在区县教育

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负责人签字)         (日期)

市教委意见

      

           (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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