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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五)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必要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派出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共同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适时组织演练。

  (七)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十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可修订或更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三、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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